商业秘密犯罪中损失如何计算,是司法实务界特别关注的问题。相关案例中法院参照技术合作转让费及为引进技术所支出的培训费用来计算经济损失,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判决赔偿了经济损失。笔者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供业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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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带走公司秘密技术资料的行为,是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预备行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预备行为地是犯罪地,依据我国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商业秘密犯罪管辖还涉及一系列深入层次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就规范与完善管辖问题提出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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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带走公司秘密技术资料的行为,是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预备行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预备行为地是犯罪地,依据我国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商业秘密犯罪管辖还涉及一系列深入层次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就规范与完善管辖问题提出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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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却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建议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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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P、TNS和AGB尼尔森股权和资产的变化,必然会对我国数据调研市场产生巨大的实质性影响。这一系列主动和被动的市场行为和法律行为,全面涉及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虽然依据现有事实判断各方主体是否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还为时尚早,但是,与反垄断法有关的法律审查与竞争控制行为的实务工作,已经迫在眉捷。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简要的分析,供业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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